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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廣西動監所: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生豬不讓進廣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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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日期: 2019-04-01
    • 來源: 廣西動物衛生監督網

    各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動物衛生監督所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動物衛生監督所:

    根據《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規范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監管的通知》(桂農廳發〔2019〕34號)要求,我區決定對跨省供桂生豬及其產品實行“點對點”調運備案管理,凡是從外省調運繼續飼養商品仔豬、屠宰用肥豬和生豬產品進入廣西的,調運人(畜、貨主)應當在調運前向輸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,如實填寫并取得《廣西跨省調入生豬和生豬產品“點對點”調運登記表》后,方可將生豬和生豬產品調入廣西。從外省調運種豬及其胚胎、精液,應按照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審批,取得《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》,方可引進。

    外省供桂繼續飼養商品仔豬,只能從取得《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》的輸出地養殖場“點對點”調運至輸入地養殖場(戶)。外省供桂屠宰肥豬,只能“點對點”調運至生豬定點屠宰場。外省供桂生豬產品,只能來自取得代碼為A開頭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或者食品專業經營企業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,不予以備案調運。

    為使各省生豬及其產品順利入桂,特商請協助做好供桂生豬及其產品“點對點”調運備案管理有關規定的宣傳告知,并請在產地檢疫、屠宰檢疫環節嚴格把關。未能提供《廣西跨省調入生豬和生豬產品“點對點”調運登記表》、《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》或貨主(畜主)申報檢疫時申報的生豬用途、輸出地、到達地等信息與前述登記表、審批表不一致的,不予對擬調往我區的生豬及其產品出具檢疫證明。

    特此致函,支持為盼。

     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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